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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溧水县委员会提案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溧水县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2005年6月15日县政协七届第13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组成单位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政协机关要为提案征集和办理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第三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优秀提案,对于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专委会、工作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组成单位、人民团体,可以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全县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专委会、工作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提交。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及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超过县级机关办理权限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意见;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点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府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提案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或召集人。提案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府法制办及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办复。 第十八条 对提案中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九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集中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协商、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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