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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06-15 字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溧水县委员会全体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溧水县委员会
  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6月15日县政协七届第13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溧水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全体会议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每届县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县政协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县政协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五条 每届县政协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县政协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六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溧水县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协商讨论全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九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县政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办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县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县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县政协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县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举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议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
第二十一条 各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参加政协的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县政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二十七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溧水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
(三)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县委、县政府的建议案;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决定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个星期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以及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专门委员会及政协委员提交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政协委员,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三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委员会的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研究政协全局性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材料,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四十六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办公室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四十七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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